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冈面乡**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7月22日被赣州市于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桥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水南镇桥头路段时,见道路前方有交警设卡执勤,遂弃车步行向路边公园逃跑,交警见状将被告人黄某某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被告人黄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黄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江西省瑞金市冈面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0********。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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