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5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221994********,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21时08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红绿灯路口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材料、血样提取笔录、人体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7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75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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