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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营口市西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站前区**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23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辽H****8的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营口市西市区西华街由西向东行至得胜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立

检察官助理:唐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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