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449号
被告人黄永夫,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珠东村230号。2020年4月2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夫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永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LS2TCAJS5F2CT2114),从苍南县宜山镇东河路往宜山镇浃中堡村方向行驶,当天01时40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球新路241号前,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永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告人黄永夫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关于无牌两轮燃油车辆的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永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永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夫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琴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永夫现关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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