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晚,黄某某与朋友杨某某等人在米易县撒莲镇垭口街“香香烧烤店”吃烧烤,饮酒后黄某某驾驶自己的川******号黄色长安牌小型轿车,由撒莲收费站进入G5京昆高速攀西段往攀枝花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途经G5京昆高速攀西段2413KM+150M(枣子林隧道入口)处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某拒绝配合检测,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了黄某某人体血液。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2mg/100ml。
案发时,黄某某的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停止使用状态。此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支队六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雄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黄某某现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社**号。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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