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非营运),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府前路路口时,碰撞前方等信号灯马某某所驾驶的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完毕后马某某驾车离开,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报保险(等待保险公司一个小时期间黄某某未离开过现场,唯一离开的十分钟前往米东区中医医院买饮料),保险公司理赔员陈某某到达后发现黄某某身上有酒味,于是报警,接到报警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的民警前往现场勘查,并于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256mg/100ml,随后民警带黄某某前往米东区矿业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196mg/100ml,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字第AJ13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比例图
6、视听资料:米东区交警大队民警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及现场照片,讯问笔录视频等光盘3张查获视频、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辉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幢**单元**室,电话:1527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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