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3月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处以罚款300元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在213省道闽清县坂东镇鹿角路段被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提取黄某某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6月8日10时,被告人黄某某经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单、酒精测试结果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视频资料;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许挺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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