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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8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闽******的两轮摩托车,从邵武市**镇**乡家中出发到**镇里买菜,途经将石高速桥下和将线路段时被现场民警查获。后对被告人黄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液样本,驾驶的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霞

检察官助理:罗晓媛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邵武市**镇**号,联系电话136161698**** 

2、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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