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R****小型轿车从连江县**镇**村开往**镇加油站,途径**镇加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87mg/100ml。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透堡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燕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连江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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