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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1********,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寓楼**层**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福州市长乐区吃饭、唱歌期间,先后喝下一瓶劲酒和四瓶啤酒。当晚23时许,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载其朋友从长乐区**会出发,准备上高速前往福州市台江区,行经至沈海高速公路营前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201mg/100mL;经提取血样送检鉴定,黄某某体内乙醇含量达23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过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9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田森

检察官助理:胡敏敏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公寓楼**层**单元,联系电话:1339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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