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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84********,汉族,大学本科,福建**技术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5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23时32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途经福飞北路涵洞路段时被晋安交警大队设卡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9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晋安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提取的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乙醇含量。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18]醇鉴字第10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冰

检察员:何文骏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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