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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68********,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闽******号已超过强制报废期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闽******号二轮摩托车;

2.书证:查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科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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