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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1月25日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350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尤某某城关镇解放路13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尤某某公安局于同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肖方禄肖某某在尤某某**镇尤某某**镇鱼塘湾餐馆吃宵夜,期间二人共同饮用了5瓶330mL罐装的“麦之初”啤酒。同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独自驾驶尤溪临H3999号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解放路从城关三角埕信用社附近往尤溪一中方向行驶,行经尤溪一中附近原粮食局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林瑾林某某,造成黄某某、林瑾林某某受轻微擦伤以及驾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2018年12月5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1mg/100ml;同年12月12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尤溪临H3999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同年12月21日,尤某某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黄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林瑾林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尤某某交警大队尤某某**队投案。案发后黄某某积极与被害人林瑾林某某及监护人林拱利沟通并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林瑾林某某及监护人林拱利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证证明、尤某某**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证证明、尤某某**轮动力装置驱(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血样提取委托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肖方禄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瑾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18]醇鉴字第1806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18]毒鉴字第1801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18]车鉴字第1802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18]车鉴字第180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在沈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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