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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5********,汉族,文化无业,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川区****公司****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6日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甘CC****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广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昌市六中门前时,被路检路查的民警查获,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58.4mg/100ml,当时抽取黄某某的鲜血样送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刑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香仲英

      检察官助理:张莉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0945****。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讯问笔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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