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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5********,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彭山县**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双流区**广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21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在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造成川******号小型轿车与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6.48mg/100ml。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对护栏损坏费用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芸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28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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