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的家里吃饭、喝酒,后驾驶无牌号电动车途经湛江市海湾大桥收费站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抓获。经广东正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1.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黄某某血液来源说明、执法视频来源;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购车发票;
7.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资料;
8.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9.被告人黄某某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到案说明及归案情况说明;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邓建团
检察官助理:黄越飞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光盘1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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