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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现住湖南省道县**镇**路口****公司。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仙子脚镇行驶至寿雁镇牛路口村山口铺大桥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7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胜晓

检察官助理:杨雄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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