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01月09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72********,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镇**村**组**号,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7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路**街曾某某家里吃晚饭饮酒后,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冯乘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冯乘路与江华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13.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迪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461****;
2.随案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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