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现住竹溪县**镇**村** 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1 日19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6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竹溪县**镇**村路段处与陈某某驾驶的鄂C****1号面包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处警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5mg/100ml,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竹溪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
2020年1月13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
2020年4月3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自愿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车辆维修费用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静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9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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