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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组,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园**号。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于2015年2月4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处以警告。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20日被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P****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神农架林区阳日镇阳日大道行驶,行至洛溪河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20时45分,黄某某被带至神农架林区阳日镇阳日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56mg/100mL。另查明,案发时黄某某的驾驶证处于被暂扣状态。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19]毒鉴字第17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视频光盘1张;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陈珏晨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63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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