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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72********,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洪湖市城区**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将行人海某某撞伤。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45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嫌疑人身份信息查询证明、申请书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海某某的陈述3.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二个月拘役,缓刑三个月,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号**栋**号,电话1364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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