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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鄂A2****号牌黑色比亚迪小型普通轿,从本市新河镇曹家口村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河镇红卫村路段时,与汪某某家门前的围栏相撞,造成车辆、围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6.1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3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图、现场呼气式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责任认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4.证人汪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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