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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号楼**单元**室,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慧林、吴晓芮,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K*****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从孝感市孝南区沿孝汉大道经武汉机场二高速上武汉市硚口区二环线,沿二环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二环线知音桥桥头堡附近时,被硚口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16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玉桥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9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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