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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身份证号码4228251986********,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宣某某**镇**村**组**号**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湖南省龙山县城某餐馆同他人进餐时饮酒后,驾驶粤E****W号福特牌小轿车,自龙山县城沿**国道往宣某某**镇**村方向行驶,当日20时20分许,行驶至**国道**路段时,被宣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8.1mg/100ml。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E****W号福特牌小轿车(照片)、血样(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338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对本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7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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