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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2********,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3时5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蓝色五征牌低速三轮汽车载乘员张某某,沿大某某河乔线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河乔线2KM+600M处时,遇邱某某驾驶的鄂K****7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大某某河乔线自西向东行驶,黄某某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侧翻致两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某血液里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1.28毫克/100 毫升。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3日,被害人张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刑事照片一组;2.大某某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大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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