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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26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群众电话报称:在龙岗区坂田布龙路金和城投资大厦路段,有一辆车牌号为贵F6T****的吉普小车停在路中间,司机趴在方向盘上面。接到警情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中发现贵F6T****号小型汽车驾驶员黄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38.8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5.视听材料:录像光盘;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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