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0时47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U****号小型汽车沿琼海市爱华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爱华路国喜宾馆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51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汽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 露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联系方式:1510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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