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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厂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00时59分许,在长葛市新华西路和尚桥镇樊楼村路段,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王某杰持C1证驾驶豫K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21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黄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4.77mg/100mL。2020年9月25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0月23日,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被告人黄某某已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视听资料;        4. 被害人王某杰陈述;

5、证人刘某某、汪某某证言;  

6. 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领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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