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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涞水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4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7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案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涞水县**线**镇**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冀F2****号小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芳洁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原住所,联系方式:17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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