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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庙**村**排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餐馆吃饭,期间喝了四两左右的白酒,饭后黄某某驾驶无牌超标助力车行驶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学校路段时,与道路南测路沿石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路人看到后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黄某某涉嫌酒驾,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7mg/100ml;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认定,黄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海

检察官助理黄静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1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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