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4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判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苏UF****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建元路路口发生事故,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案发时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1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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