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51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浜**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0年6月1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17时至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某等人至苏州市吴某区震泽镇美佳乐饭店吃饭,期间黄某某饮酒。当晚20时许,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7****”的小型轿车,准备驶至震泽镇金丰花园小区停车位附近的南门出口外,等候代驾开车送其回家时,期间与潘某某停放至此牌号为“苏E7****”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继续驶出该出口沿镇南一路由北往南行驶十余米,后被闻讯赶来的保安人员拦停。
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已赔偿潘某某损失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样抽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观瑞
检察官助理 高泽渠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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