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江苏**港务有限公司,住张家港市**镇**街**号。被告人黄某某1999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1年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UH****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港市**镇**路**号“**售楼处”路段时在车内睡着,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67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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