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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7月3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苑其妹妹家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陈某某离开,途经南通市通州区富锋路、通甲路,在道路上共计行驶约三公里路程,当日22时许,黄某某驾驶汽车行驶至通甲路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宾馆路段,后下车到**足疗店逗留,与人发生纠纷,被先锋派出所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提取的《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炜

检察官助理:姚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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