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镇**道**村**号,准驾车型C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闽D1J****号牌小型轿车沿澄海区莱美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凤翔街道头份村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前方由王某某建驾驶的粤DGT2**号牌小轿车,致小轿车再次碰撞到前方由赵某某驾驶的粤DZH7**号牌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报案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警民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澄海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高某满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