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8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5月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正阳县**镇**东路口附近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货车司机李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随即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物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王润林
2014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