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东县,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了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LZ****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桂东县**镇**村出发前往桂东县城。当晚20时3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车行驶至桂东县**镇**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28.40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及车辆信息资料、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为欧某某、阳某某的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血液抽取全程录音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竞颉
检察官助理:郭素微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欧某某、阳某某;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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