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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76********,汉族,小学肄业,陕西省柞水县,住柞水县******组,农民。无前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柞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柞水县凤凰镇至曹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柞水县小岭镇金米村陕银矿附近时,与对面相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陕A9****号轻型仓栏式货车相撞,造成黄某某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血醇浓度为17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亚军

检察官助理:余倩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柞水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12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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