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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本市头屯河区。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1日1时5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黑色嘉恒览胜小型越野车,行驶至红山路河滩入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舰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161;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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