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川A*****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高新区空港新城玉石板凳至莲花堰(石莲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黄某某的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99.6mg/100ml和84.7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黄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所驾摩托车无牌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血液乙醇浓度、行驶距离、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罗 洁
二O二O年五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80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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