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6时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锦西路由青羊大道方向往双清南路方向行驶。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青羊区锦西路与锦翠南路交叉路口时,驶入人行道与杨某某停放在此的川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及天网监控设施相撞,造成两车及天网监控设施受损,无人员伤亡。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05.5±6.8)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凡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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