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址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2013年8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5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03.6mg/100ml)驾驶浙A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建德市张骆线1KM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建德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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