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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石岭镇沙塘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昊鹏

检察官助理:温广武

2020819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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