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张某某家吃饭期间喝了一瓶“江小白”白酒。22时许,黄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甘K*****)行驶至S307线14km+100m(城关镇滨河路)处,被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执勤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了吹呼吸式酒精检测,后被民警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酒精平均值为17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光盘两张(内附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