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 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3时2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N****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市区道路行驶,后在钦州市钦南区**街安州大道路口碰撞路边绿化带。发生事故后交警出警处理。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福全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174****;保证人黄某乙,联系电话:1577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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