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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70********,壮族,小学文化,百色市右江区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L****9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百色市右江区**路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与陆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民警将黄某某带到百色市**医院抽取血液样本。12月24日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50.67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件复印件、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前科查询、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莹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742****);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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