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0时58分,黄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桂L****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田某某县城区东宁路东宁西路处被田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凌天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正式
检察官助理:苏春红
2020年11月6日
附:
被告人联系方式1999443****。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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