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5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宜州区怀远镇北斗村方向往怀远街方向行驶,当日14时16分许,行驶至宜州**镇**路段时,在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与对向由莫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桂M****6号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州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莫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康
检察官助理:韦火典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0778****。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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