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跟朋友在柳州市柳东的一路边摊吃饭时喝有啤酒。当晚22时许,其驾驶桂G****8小轿车从柳州东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回来宾市,行驶至G72线泉南高速公路1321KM+80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出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黄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莲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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