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6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8********,汉族,本科文化,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2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桂R****5号小型轿车搭载叶某某由平南县大新镇政府往大安镇方向行驶,途径大新镇大黎村新庄屯路段时,与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分别驾驶停靠在道路上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桂R****2号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等人受伤,四部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广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182.9mg/100ml;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欧某丙、欧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欧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叶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科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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